关于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的解释

湖北会计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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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22〕50号),湖北省会计继续教育范围如下:


会计人员应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包括: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具体解释: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取得初级、中级或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为公司注册地在湖北地区,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的解释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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